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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村摆喜酒要被监管了,违规者或被罚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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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年来外卖服务、网络交易食品、农村集体聚餐等迅速发展存在的一些食品安全隐患,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30日在南宁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有关情况。




广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唐政介绍,食品安全是广大民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当前广西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向好。但是,食品安全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民众对食品安全还不够放心、安心。为此,广西制定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七章,共八十七条,主要对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机制、健全预防为主风险防范的监管制度、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等方面作出规定,并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设定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对条例草案创设的义务性、禁止性规定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提高对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震慑力。



针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监管⬇️


针对农村举办集体聚餐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规模越来越大,随之产生许多食品安全隐患的情况,条例草案将对达到一定规模的聚餐进行食品安全监管。


资料图 王以照 摄

农村哪些聚餐将被监管?


条例草案规范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子女出生、建房、节庆、旅游等事宜,在家庭或者非餐饮经营场所举办、就餐人数在五十人以上,主要由流动厨师或者举办者自行加工烹饪的聚餐活动。


条例草案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农村集体聚餐进行监管


一是明确部门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二是明确举办者和承办者的责任。规定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


资料图 吴炼勋 摄


三是对提供有偿服务的承办者设置备案管理制度。现在也有不少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是采用承包或雇用等方式,聘请专门从事这一行服务的人员进行食品加工制作,对这一部分从事有偿服务的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则应当从严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备案,以便于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掌握其基本信息、经营情况,对其开展指导和监督。


四是对没有履行备案义务的,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规定,为农村集体聚餐提供有偿服务的承办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将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针对外卖的食品安全监管⬇️


当前外卖已成为老百姓又一常态化的就餐方式,但“外卖热”的背后,却隐藏着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此次条例草案在国家《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作出了补充:


一是加强送餐人员管理。要求送餐人员保持个人卫生,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送餐活动。


二是加强配送过程食品安全管理,避免配送过程中食品污染。要求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配送食品,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并对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吕明 摄


三是对集中用餐配送服务重点监管。要求为集中用餐提供配送服务的,在食品容器或者包装显著位置标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贮存条件和食用方法等,并按照规定留存配送食品的样品。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将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登记证。





针对网络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


也许大家都通过大家所熟悉的淘宝、京东、美团等网络平台购买过食品、点过外卖的经历。当前一些网络平台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不严,导致无资质的非法商家通过网络进入市场的现象,条例草案要求——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审查登记;


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和信息开展日常检查;


及时制止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要求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公示证照信息,限制其销售特殊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时需标示相关信息。




针对保健食品经营的监管⬇️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自身健康的追求也不断提高,保健食品越来越多地受到大家关注。但是部分商家虚假标注功能、违法发布广告、故意夸大和作不实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况较为突出,对保健食品销售加强监管是个难点。


为了遏制和打击这些违法行为,条例草案对从事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的,除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是应当查验并核对所经营特殊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证明文件载明的内容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一致性,不一致的不得销售;


二是不得销售依法应当注册而未注册的特殊食品,不得销售套用、冒用批准文号或者备案号的特殊食品;


三是在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设置提示牌,并根据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


四是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资料图:老人。中新社记者 杜燕 摄


此外,近年来利用网络、会议、电话、免费体验等营销方式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日益增多,部分不法经营者为了赚取高额利润,以老年人、病人为主要销售对象进行虚假宣传和非法营销,引发较多的问题和纠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人大代表和群众对该问题高度关注。


因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现场销售保健食品。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设置了较重的处罚,明确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还就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保健食品经营监管、小食杂店食品安全监管以及临近保质期食品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条例草案是全国省一级食品安全地方立法中首次对临近保质期的时间长短作出规定。


广西头条综合报道 编辑:陈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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